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典型刑事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调查分析,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经过他的努力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避免了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他为杨某成功争取到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获得了缓刑判决。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蓝xx的吹口哨行为属于“无事生非”,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七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方面充分考虑了他提出的各项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和缓刑的结果。
执业成果与影响
陈俊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成功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的辩护工作不仅体现在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更在于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辩护,推动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他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的表现,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其他律师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也为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公正的结果。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将继续秉持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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