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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不良资产与建工纠纷律师李泽宇:成功追讨工程与租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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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8 · 14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5033799998
代表案例:5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流程化服务,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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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起在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八年。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擅长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等多领域。执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民事诉讼案件三百件。曾成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原告追回140多万劳务款;还处理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帮原告追回应收租赁款。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开始在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亲办案件,办案有质量,富有责任感。他不仅是一名专业律师,还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担任涞源县人民调解员。其擅长领域广泛,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和保定地区执行律师,并且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李泽宇律师有着出色的表现。在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李XX委托李泽宇律师代理。2021年4月23日,李XX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的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中铁X局分包给了何X和李XX。施工完毕后,李XX与何X于2021年X月3日进行了对账,确认了施工项目和总款项,但何X一直未付款。李XX多次联系中铁X局和李XX,李XX也认可李XX参与了52营的围墙、土方、挡墙等变更项目工程。中铁X局将工程私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进行分包,且未将分包行为告知李XX。

李XX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与何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请求判令何X、中铁X局给付劳务款14X9X9X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要求被告方承担诉讼费。庭审中,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工程量和所欠工程款,但称工程正在审计没钱给付。中铁X局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张家口XX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X将工程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完工后,李XX与何X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法院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何X对工程竣工结算单无异议,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取得相应工程价款。案涉合同的双方系李XX与何X,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何X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案涉工程雇用的工人工资已由原告给付完毕,且中铁X局与李XX之间未签订合同,不是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支持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最终,李泽宇律师帮助原告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追回了劳务款及相应利息。

解决设备租赁纠纷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李泽宇律师也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李泽宇律师代理。201X年1月2X日,原告与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若干机械设备用于现场平整场地及回填土使用,租赁费用为含税金额211X350元,不含税金额205XX21.3X元。付款方式为乙方每月25日前申报所完成租赁结算价款,次月5日前对账,第三个月25日前支付结算价款的X0%,项目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乙方一次性申报尾款,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结清余款。

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就达到X0%,原告考虑被告是大公司未追究剩余尾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合同租赁总价为110X025元,被告实际付款X12X05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推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或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被告均以公司没钱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被告认可与原告之间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设备租赁款金额,但称由于涉案工程的发包方XX公司资金短缺,导致自己的工程款未给付,之前XX方面给付的票据也未能承兑,已垫付大量工程款,无力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被告不认可,称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由原告申报尾款,3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清,但因工程竣工后人员遣散,无法确定实际工程竣工时间。

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交付租赁设备,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赁款项,经双方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考虑到被告在工程竣工后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李泽宇律师帮助原告追回应收的设备租赁款及逾期利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丰富的执业经验

李泽宇律师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计量达三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他深耕于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领域,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法律服务能力全面。他的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服务过程中,他始终坚持亲办案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其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推荐指数居前列。未来,李泽宇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素养和务实态度,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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