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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尹艳华:多起刑民案件成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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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8 · 11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尹艳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54309766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尹艳华律师,女,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合伙人,副主任。被评为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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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尹艳华律师自2012年起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十余年。她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以来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以刑事案件为主。其经典辩护成果丰硕,如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37天成功取保,最终检方存疑不起诉等。在民事案件中,也有买卖合同纠纷等成功代理案例。

深耕刑事领域

尹艳华律师2012年开始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她深耕刑事辩护一线十余载,执业以来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涵盖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电信网络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信息、涉税犯罪等全品类刑事领域。既承办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督办等重大疑难案件,也用心代理普通民生小案。

在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涉案金额700余万,陈某某排名第二。尹艳华律师在陈某被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其会见,会见后出具了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在取保申请未被批准,某安提请批捕后,辩护律师申请不予批捕,最终第37天接到取保通知。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在客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辩护人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以及听证会的争取,最终某检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在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尹艳华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最终检方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在黄某某诈骗案中,她精准定性变更为帮信罪,黄某某已退赃退赔,最终不起诉。

民事案件代理

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尹艳华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18年8月,马XX通过微信与东滨XX职工刘X协商购买大众志俊二手车一辆,约定车辆价格为15000元,刘X告知马XX运费大约17001800元,由马XX负担。马XX支付购车款后,车辆运抵西宁,物流公司通知马XX支付4800元运费提车,因运费过高马XX未提车。之后马XX索要车辆行驶证等手续,东滨XX一直未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东滨XX未向马XX提供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马XX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王XX、李X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王XX、李X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现运输费用比预计的运费高出166.67%,占到购车款的32%,超出了马XX的预期,东滨XX未提前告知马XX运费重大变化情况,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东滨XX未向马XX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重要材料,导致案涉车辆无法过户,无法正常上路行驶,马XX的购车目的不能实现。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复杂案件辩护

在马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骗取贷款罪一案中,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作为两家工贸公司负责人,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骗取贷款罪。2017年7月至2022年1月,马X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经营的家居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73XXXX4678.62元,税额XXX.885元,且发票均已抵扣税款。2020年10月21日,马X支付开票费,让董X从某木业公司为其经营的家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XXX元,税额129856.2元,发票已认证抵扣。2017年7月25日,马X以其经营的工贸公司名义,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在某银行滨州分行骗取贷款300万元,后续多次办理借新还旧,2021年3月贷款到期未还,尚欠本金300万元。

尹艳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认为马X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案木材收购业务真实存在,开票金额与实际收购量相符,且国家税款并未产生损失;马X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马X不存在伪造财务报表行为,贷款相关材料均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银行并未被欺骗,且马X为贷款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担保,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该纠纷应属于民事范畴。同时,律师团队积极收集并向法庭提交了家居公司出口货物杨木含量核算报告、生产经营视频、国外订单图纸等关键证据,用以支撑辩护观点。

法院经审理,对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税额进行调整,将部分发票金额予以去除,最终认定该部分税额为457万元。对于骗取贷款罪,认可马X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最终认定马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马X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偿还银行贷款,扣押款项用于退缴税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网络犯罪辩护

在李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2023年3月,多名涉案人员商议共同出资开发赌博应用软件用于网络赌博,联系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双方达成开发赌博APP的口头协议。当事人李X受该公司负责人安排,作为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参与开发了名为“XXXX”的赌博APP,另一名涉案人员参与开发辅助性工作。开发过程中,该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在某支付有限公司开立账户,搭建了支付结算通道。2023年4月,该赌博APP正式上架运营,经审计,2023年4月18日至6月26日期间,该APP平台内参赌人数达1485人,入账金额2400多万元,出账金额2300多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网络开设赌场犯罪。

2023年6月,李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尹艳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尹艳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和研判,结合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案件审理阶段,尹艳华律师当庭发表专业辩护意见,认为李X的行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开设赌场罪;李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帮助犯或从犯;李X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李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李X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李X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为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助力,应据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虽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李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但认可并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多项核心辩护观点。最终,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李X成功获判缓刑,免于实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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