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的舞台上,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纽带。然而,上海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却因一份《供货合同书》陷入了纠纷的漩涡。上海XX公司按约供货后,杭州XX公司却未支付余款,一场诉讼由此拉开帷幕。
供货未付款,原告起诉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中XXX)签订合同,由环保XX向中XXX供应材料。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1月7日,环保XX供货544吨,经对账应收款余额238520元。但中XXX除交了1000元托盘押金外,分文未付。环保XX多次催讨无果,于2015年2月4日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潘登律师作为环保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此次诉讼。
质量问题反诉,双方举证交锋
同年3月5日,中XXX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激烈交锋。环保XX提供了供货合同、提货单和对账单等证据,中XXX认可部分证据,但对部分复印件证据提出异议。中XXX提供了押金条、通知单、告知函、损失清单和施工合同等证据,环保XX对部分证据真实性存疑。潘登律师仔细质证,指出中XXX证据存在的问题,如无法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及未在约定异议期提出异议等。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有效,环保XX已供货,中XXX应付款。中XXX未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及在异议期提出异议,其抗辩和反诉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货款237520元及利息损失,并驳回其反诉请求。自2014年开始执业的潘登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为客户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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