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律师,专业背景深厚
张居宽律师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律师,也是中共党员。他拥有南京大学本科学历,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正式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开始正式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不仅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拥有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多个专业身份。他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在企业日常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独到见解和丰富知识储备。
二、擅长领域,提供全面服务
张居宽律师深耕于多个法律领域,包括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由于任省财税委委员,能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他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其擅长领域还包括刑事法律、公司法律、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知识产权法律等。
三、精彩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2012年,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该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后来,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
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一是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此案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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