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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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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2 · 1741人看过
导读:2023年9月,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刑拘后取保候审。2024年12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跟进补充侦查等工作,最终使检察机关认定史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领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重要职责。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孟秀律师在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中,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阅卷:锁定辩护突破口

孟秀律师接收案卷后,对23份证据材料进行了逐页梳理。这些证据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转账记录等。通过细致的分析,律师发现了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部分同案犯称没说过具体做什么,部分模糊提及但无实质细节。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会见:固定无罪辩解

首次会见时,史某某因被羁押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自己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孟秀律师采用“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雇主与他沟通时只说帮看临时场地,一天200块;他到场地时未见到油桶、打孔设备等工具;工作期间仅和雇主单线联系,未与其他同案犯交流过“盗油”。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了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提交辩护意见:论证主观明知不足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并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说明“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通过史某某的通讯记录和转账记录,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跟进补充侦查:强化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2025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待6月补查重报后,律师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仅新增1名周边村民的模糊证言,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律师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并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孟秀律师通过一系列严谨的工作,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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