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转型投身法律
王铖出生于1972年13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生涯。1993年他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了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然而,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开始潜心钻研学习法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17年他积极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2019年顺利通过,正式开启了执业律师生涯,秉持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投身法律服务。
执业初期崭露头角
2021年王铖开始执业,在执业之初就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他成功承办了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经过进一步的努力,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一成果充分彰显了他在刑事案件办理方面的能力。同年,他还办结了多起刑事案件和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当事人为表感谢向他赠送了锦旗。此外,他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展现出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出色表现。
聚焦民事案件获赞
2023年王铖聚焦民事案件的办理。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始终保持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再次获得了当事人赠旗致谢。这表明他不仅在刑事案件领域表现出色,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上也有着卓越的能力。
履职成效显著获不起诉
2024年王铖的履职成效十分显著。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这一成绩在刑事辩护领域是非常突出的。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同时,他两度获赠锦旗,这是当事人对他工作的高度认可和肯定。同年,他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进一步深化了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将党的理念融入到自己的执业过程中。
持续精进专业能力
2025年王铖持续精进自己的专业能力。他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了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因此获赠锦旗。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时,他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问题。同年,他光荣成为预备党员,这意味着他将以更高的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精析司法解释护权益
在王铖承办的众多案件中,“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这一案件具有典型性。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铖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他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社会的广泛赞誉。他不断学习和进步,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为守护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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