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机构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目前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是其执业的主要平台,为他开展各类法律业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方便当事人前来咨询和沟通案件事宜。
执业年限与执业证号
陈俊全自2017年起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持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证号1450xxxxxxxx74722,这是他在法律服务行业合法执业的重要凭证,也体现了他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
服务地区与执业理念
陈俊全主要的服务地区为南宁,专注于为当地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理念贯穿于他的整个执业过程中,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职务与社会角色
陈俊全在法律行业和社会中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这表明他在刑事法律领域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参与行业内的专业研讨和决策,为推动刑事法律业务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积极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校友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此外,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通过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帮助解决监狱内的罪犯矛盾纠纷,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
案件数量与擅长领域
陈俊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显示出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
重要经验案件
在他办理的案件中,有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充分展示了他的专业能力。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他成功为李某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他辩护,杨某获得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他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技巧,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重要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该案件的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xx等人素不相识,其辱骂、挑衅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并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其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案发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案件定性为聚众斗殴罪,但陈俊全律师在案件中为被告人蒙Xx提出的辩护意见,充分体现了他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见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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