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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民商事及刑事律师榜单,多领域案件代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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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425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处理案件百余件。主要案件类型包括民商事诉讼,如买卖合同、合伙合同纠纷;企业破产相关案件,像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以及刑事辩护案件等。其具有深厚法律功底和丰富行政执法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全流程解决方案。
2026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民商事及刑事律师榜单,多领域案件代理成果

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丁婷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独特职业经历与优势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业务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涵盖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企业破产领域,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刑事辩护方面,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服务企业情况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此外,她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

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得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该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虽然文档中未详细阐述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但这一成果反映了丁婷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能力。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诉讼案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律师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为案件抗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全面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丁婷律师通过专业、有力的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不仅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基于这一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

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原告诉请。律师团队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从事实层面瓦解了原告的主张。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边界。律师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向法院充分说明原告径直主张财产分割的违法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律师团队通过专业、严谨的抗辩,不仅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还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彰显了法律对合法经营主体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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