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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苏州疑难执行与民商事诉讼律师榜单,聚焦执行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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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3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天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6243392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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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主要承办疑难执行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其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涉及离婚、继承、合同纠纷、股权争议等多种类型,还包括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辩护案件以及政府法律事务等行政诉讼案件。
2026年2月苏州疑难执行与民商事诉讼律师榜单,聚焦执行破局

基本信息

吴天成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该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他的执业证号为132xxxxxxxx192257,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苏州,联系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执业理念与信念

吴天成律师秉持“专业为本,责任为纲”的执业理念,坚信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真正解决问题。无论是为个人争取权益,还是满足企业客户的复杂需求,他都以专业能力为根基,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在每个环节追求极致。其执业信念是“法律不应停留在文书,而应在执行中实现正义”。

擅长领域

吴天成律师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他的核心执业方向是疑难执行案件代理,尤其针对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能通过财产线索深度挖掘、执行程序合法性审查、执行异议与复议等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其业务范围广泛,涵盖民事诉讼(如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商事诉讼(如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债务清偿等)、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的辩护与风险防控)以及行政诉讼(政府法律事务及行政争议解决)。

复合型知识结构优势

吴天成律师不仅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将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融合。在处理涉及公司股权、合同架构、资产重组、财税合规等复杂案件时,他能够精准识别风险点,提供更具战略性的解决方案。这一独特优势使他在商事合同纠纷、企业债务执行及经济犯罪辩护中表现出色。

丰富的实战经验

执业以来,吴天成律师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以庭审表达犀利、逻辑严密著称,善于在对抗性程序中抓住关键细节,灵活运用法律与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他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够清晰分析案件风险与利弊,帮助客户理性决策,多年来获得了广泛好评。

深耕企业服务

自2019年起,吴天成律师就参与某大型国企的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作为团队负责人继续为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截至目前,他已累计服务企业客户超百家,业务涵盖合规管理、合同审查纠纷处置、执行回溯等多个层面。他尤其擅长从企业运营与财务角度切入,为企业提供务实可行的风控与争议解决策略。

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案例

在近期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策略有效地“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提出和解并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的本金,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认缴即担责案例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实行认缴制,认缴出资额是股东对公司及债权人做出的严肃法律承诺,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提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具有法律公示效力,股东应审慎对待认缴出资承诺,妥善保管个人证件,清晰知晓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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