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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西安合同纠纷律师榜单,多领域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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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8 · 1118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核心执业领域为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在“带病投保被拒赔”案中,他为冯X某辩护,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案里,助力xx公司打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获工程款及利息。
2026年2月西安合同纠纷律师榜单,多领域办案经验丰富

执业基本信息

魏宪合律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其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魏律师自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已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其服务地区主要为西安和咸阳,此外还包括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服务中认真严谨、注重时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担任社会职务

魏宪合律师在行业内还担任着多个职务。他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在法院的案件调解工作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于协助法院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同时,他还是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仲裁领域,他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当地劳动争议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擅长执业领域

魏宪合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涵盖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在合同纠纷方面,他能够精准把握合同条款,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他熟悉事故处理流程和赔偿标准,能为受害者提供专业的索赔建议和代理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思辨能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典型案例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参与诉讼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这起案件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

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例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XXX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XXX司主张已支付款项部分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魏宪合律师在这起案件中,清晰地梳理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各项事实和证据,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劳动工伤行政诉讼

在“离职前工伤遭拒赔,律师深挖规则扳回一局”的案例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的行政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意见和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魏宪合律师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规则的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魏宪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法律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还是劳动工伤行政诉讼,他都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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