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和损失能同时用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合同编相关规则,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同时主张,核心在于我国违约金制度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属性。
首先,违约金系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损失补偿方案,若约定违约金已足以覆盖实际损失,再主张损失赔偿会导致双重获利,违背公平原则。其次,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酌增违约金至实际损失额(含可得利益损失),但并非同时主张两者;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指超过损失的30%),违约方有权请求酌减至合理范围。
例外情形: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惩罚性(如针对故意违约的惩罚条款)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论上可与损失赔偿并用,但实践中法院仍会结合损失总额进行合理性审查,避免过度惩罚。
结论:一般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可同时主张,应通过调整违约金数额实现损失填补;特殊惩罚性约定需经司法实质审查方可支持并用。
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之间是何种关系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均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损害赔偿则是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作的赔偿。
二者存在互补与限制关系。互补方面,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外,就不足部分进行损害赔偿。限制方面,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实践中,二者不能并用,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主张权利以填补损失。
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该如何一起使用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并用,二者性质有所不同。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这意味着,当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存时,通常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以填平损失为原则。若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就不再支持损害赔偿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增加违约金至与损失相当,而非同时主张二者。
在探讨违约金和损失能同时用吗的基础上,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问题。若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当违约金与损失不能同时主张时,选择主张哪一项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若选择主张违约金,需考量其是否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若选择主张损失赔偿,则要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若你在违约金和损失主张方面存在疑问,或是对违约金调整等问题有困惑,别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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