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不给探望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中“不给抚养费就不让探望”的约定无效。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一方不能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剥夺其探望权。
若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对方探望,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按照一定时间、地点、方式行使探望权。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拒不协助,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同时,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其支付。
二、离婚协议约定每月给妻子补偿金有无效力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给妻子补偿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只要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不履行支付补偿金的约定,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法院经审理,若认定协议有效,会判决违约方依约支付。不过,如果出现情势变更等特殊情况,导致继续履行该协议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协议,但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三、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大学费用多少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的抚养义务限于其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形,大学教育费用非法定强制承担范围,需离婚双方自愿约定。
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大学费用时,建议明确以下核心内容:1.费用范围(学费、住宿费、必要生活费等);2.承担比例(如双方各承担50%);3.支付标准(固定金额或按实际支出分担);4.支付周期(每学期/学年支付);5.调整机制(如学费上涨的分担方式)。
若协议未约定,成年子女主张大学费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其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如残疾、重大疾病等)。双方应结合子女需求、自身经济能力协商确定金额,约定需清晰具体,避免后续争议。
(注:以上为法律建议,具体约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备案于离婚登记机关方具法律效力。)
当遇到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不给探望如何处理的问题时,除了考虑常规的解决途径,还需关注一些相关情况。比如,若因一方不给探望,另一方是否可以暂停支付抚养费。实际上,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为探望权受阻就停止支付抚养费。另外,如果多次协商仍无法解决探望问题,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这些都是与该问题紧密相关的拓展情况。要是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有疑问,想深入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法律依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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