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律师徐征的多元身份与执业之路
徐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自2006年开始在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他不仅是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还身兼多职,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多年来,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秉持“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服务泰安地区。
二、徇私舞弊罪案一审判决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未强制免疫、无动物免疫证的养殖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二审上诉与辩护策略
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且自己出具合格证明次数和份数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徐征、崔XX另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且出具的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无徇私故意,客观上无舞弊行为。
四、二审法院审理与改判结果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以出具证明份数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并无不当,但认可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保住了张X的公职。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徐征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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