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概况
魏宪合律师于西北政法大学完成本科学业,自2010年起便投身律师行业,拥有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5935。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管委会副主任,在业内有着显著的地位。他的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同时也涵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办公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魏宪合律师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实战经验颇为丰富。其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服务领域默默耕耘。
职务与社会贡献
魏宪合律师不仅在律所内担任重要职务,还积极参与社会法律事务。他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自身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协助法院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他还是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为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这些社会职务的担任,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司法机关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擅长业务领域
魏宪合律师擅长多种法律业务领域,其中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如企业经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受害者争取应有的赔偿;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始终保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一案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参与此案。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魏宪合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以及出色的辩论能力。
“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款项部分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此案例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对合同的审查和事实的判断能力,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魏宪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多个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通过一个个成功的案例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在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