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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涉徇私舞弊罪,律师辩护助力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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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490人看过
导读:在当前法治社会大环境下,法律事务的处理愈发体现专业和复杂性。从2006年执业的律师在各类案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案涉及的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一案,显示出该领域案件的棘手,也凸显出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公务员涉徇私舞弊罪,律师辩护助力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一、专业律师资质雄厚

徐征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拥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任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以及高级合伙人等重要职务。他还身兼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众多殊荣。丰富的履历及广泛的社会认可,为其处理各类复杂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擅长刑事案件、公司合规与债权债务等领域,累计处理此类案件数百件。

二、典型案件初现困境

在山东省泰安市的这起徇私舞弊罪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曾是肥城市XX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原审法院认定张X在担任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辖区养殖户杨X所养殖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无动物免疫证的肉鸭,出具了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最终,原审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律师辩护策略精准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征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诸多有力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四、二审改判成果显著

二审法院经审理,虽然认为一审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但认可了上诉人提出的“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这一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帮助公务员保住了公职,彰显了徐征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也为其赢得了更多客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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