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深耕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不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这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合同诈骗案介入
2021年,一起合同诈骗案引起了李鉴春律师的关注。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全面核实证据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他细致地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这一步骤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让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更加清晰。
辨析主观意图
在辩护过程中,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是关键环节。李鉴春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一分析从根本上对指控的罪名进行了有力反驳,为张某的无罪辩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明确刑民边界
李鉴春律师还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明确了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这一观点的提出,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新的视角,让检察机关重新审视此案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提交专业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这些专业的意见和详实的证据线索,让检察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为最终的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表明,李鉴春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价值体现
这起案件体现了多方面的辩护价值。李鉴春律师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他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同时,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也得到了充分体现,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了检察机关的起诉决策,避免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并且在申诉复查阶段,他依然保持了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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