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法律行业崭露头角,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的一员,该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郑勇律师不仅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还是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郑勇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经验让他在该领域游刃有余。他办理了500+起包括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他对案件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法庭辩护有理有节,许多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在他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典型案件成果
在众多典型案件中,博某抢劫杀人案令人印象深刻。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后,在二审阶段郑勇律师所在团队成功为博某辩护,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彰显了其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中的卓越能力。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指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同样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
何某窝藏包庇案涉及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执业理念与行业地位
郑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兢兢业业。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出色的辩护能力,成为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成员。他在行业内担任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以及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这不仅体现了他在律所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了他在当地法律行业的影响力。他办理的众多成功案件,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这些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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