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黄光杰是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覆盖广西及百色,其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他拥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本科学历。
执业数量与理念
在其执业生涯中,处理案件数量超过千件。他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在执业过程里,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心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专注的核心领域主要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以及离婚纠纷。
经典案例详情
以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为例,这是一起涉及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案件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因是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在2019年底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意向,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多次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进行培育并出售,因此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时面临生态环境赔偿诉求。
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部分苏铁出现问题,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而辩护人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在这个案件中,黄光杰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出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他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还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并且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综上所述,黄光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较强的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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