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所在的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相关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民事案件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重要案件成果
在陈俊全律师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有多个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林某某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经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减少了罪名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杨某故意伤害罪案,杨某也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被判处缓刑。这些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典型案例剖析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的“无事生非”行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项从轻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此外,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俊全律师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最终认定罪名仍为聚众斗殴罪,但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结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
执业理念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也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通过这些社会职务,他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将继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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