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体之辩:精准剖析罪名构成,阻断刑事风险
在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实体之辩是关键的第一步。公安机关认为B某向其他玩家“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而律师则直击核心,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指出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并非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犯罪构成根基上瓦解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
同时,律师还主动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行为不构成赌博罪。通过剖析其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彻底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对罪名构成的精准剖析,明确了“B某在任何罪名下均不构成犯罪”的核心辩护观点,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方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直接针对指控的核心进行辩驳,从根本上动摇了指控的基础。
二、证据之疑:聚焦程序合法性,动摇指控证据根基
证据是刑事指控的关键,而律师在本案中聚焦程序,对指控证据的根基发起了挑战。律师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并援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后续核查。
在审查批捕环节,这一举措成功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因为证据的合法性是其具有证明力的前提,如果证据的取得程序存在问题,那么其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律师通过对证据程序合法性的质疑,动摇了指控证据的根基,使得检察官在判断案件时更加谨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局面。
三、羁押必要性之论:紧扣政策,否定逮捕前提
在审查批捕阶段,羁押必要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律师紧扣“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从人身危险性和司法政策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具备随传随到条件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
同时,结合司法政策,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直接体现。这种论证方式从法律政策层面为当事人争取不被羁押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律师的观点被检察机关采纳,B某获得不批捕决定,后续还赢得了法定不起诉结果。这表明紧扣政策进行羁押必要性论证,能够在审查批捕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处理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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