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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涉黑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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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035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其深耕刑事、民事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案占比约70%,擅长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包括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轻判等,还曾为蒙X寻衅滋事案辩护获缓刑。
2026年2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涉黑涉恶案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其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不仅在法律实务上有着出色表现,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典型刑事辩护案例

在他办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有多个典型案例展现了他出色的辩护能力。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陈俊全律师辩护后获不起诉决定。李某涉黑案,经他努力最终只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他的辩护下,杨某获不起诉处理。陈某猥亵罪案,最终陈某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为他们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俊全律师为被告人蒙Xx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蒙Xx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还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考虑到他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七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认定他们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为主犯,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但由于七被告人案发后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互相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担任多岗位职务,服务社会

陈俊全不仅在律师业务上表现突出,在社会服务方面也有着积极的贡献。他作为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推动南宁刑事法律业务的发展和公益法律服务贡献力量。作为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他加强了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了校友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而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监狱内的矛盾纠纷解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维护了监狱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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