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机构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专业知识扎实。他现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是其施展专业才能的重要平台。
执业年限与服务地区
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在这期间,他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执业证号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称谓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他还担任多项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同时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法律顾问与成功案例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展现了其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的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结果。
李某涉黑案,经过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
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
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刑事拘留、逮捕,部分被告人被取保候审。陈俊全律师为被告人蒙Xx担任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争吵。蒙X、韦X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还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其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因此,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陈俊全律师在该案件中,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蒙Xx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其罪名定性的观点,但在量刑方面的辩护工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一定的从轻处罚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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