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教育背景
周耀东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本科就读于烟台大学法学院,为其打下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之后,他凭借自身的努力与才华,考入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攻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这段在知名法学院的学习经历,使他系统地学习了各类法律知识,为日后的法律实践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石。在研究生阶段的深入学习,更让他对国际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拓宽了法律视野。
丰富实践经历
周耀东律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历。他曾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执行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他深入了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流程和要点,积累了宝贵的执行经验。之后,他又前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参与辅助审判工作,亲身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学习到了法官的审判思维和案件处理方法。此外,他还在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参与资产管理工作,这使他对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其处理相关领域的案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多样案件类型
执业至今,周耀东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7件。他深耕于民商事合同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47余件。其中,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侵权责任、房屋买卖、劳动争议案件占比较大,约为70%。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他在融资租赁、工伤、刑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组织卖淫、知识产权犯罪、行政诉讼)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商事及执行领域,他承办案件达50余件,主要集中在票据追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执行追加、债权人撤销权等方面,占比约30%,并熟悉执行穿透诉讼、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胜诉经典案例
周耀东律师有诸多胜诉经典案例。在西安仲裁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件在诉讼时效及结算方面存在极大争议,经过四次开庭,最终收到胜诉裁决。在碑林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诉前保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收到款项。秦都法院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代理作为公司法人及股东的被告,公司设立前个人名义对外负担债务且实际履行中均以个人名义进行,经多次调解、直播开庭,法院认可公司承受权利义务观点,原告撤诉。雁塔法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对被告进行诉中保全,被告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且拒不认可部分房款,一二审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公司无预售许可所有款项均由第三方代收,多次与公司沟通,全额拿到执行回款160多万。四川松潘县法院离婚纠纷案,代理原告,结婚登记时间久远无结婚手续,两次前往四川省民政厅调取初始纸质婚姻档案无果,后至辖区派出所调取户籍婚姻关系信息,被告长期家暴原告本人恐惧未到庭,经多次协调终调解离婚。另有洋县法院涉外离婚案、雁塔曲江劳动争议派出庭劳动争议案等。
典型案件剖析
以“诉股东因主体不适格对方撤诉案”为例。2020年2月,A以个人名义与B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用于设立儿童乐园。合同签订前,A已支付意向金,其后由D(A的合作方)支付装修押金及租金。2020年3月,A与D共同设立C公司并实际经营该儿童乐园。此后,租金支付、补充协议签署、沟通对接等均由C公司实际履行。2021年10月,C公司出具《以物抵债承诺书》,同意以店内设备折价5万元抵偿部分欠租。B公司因未获足额租金,遂以A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支付欠租240,610元及利息。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包括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欠租金额是否属实、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成立。代理律师周耀东指出,A系为设立C公司而以发起人身份签约,C公司成立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对此明知且接受,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合同责任应由C公司承担,A非适格被告;主张应扣除已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及5万元设备抵债款,并指出B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如房屋漏水)影响经营,依法可减免部分租金;强调疫情期间属不可抗力,C公司经营严重受损,非恶意违约,不应承担高额利息,且LPR四倍无法律依据。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经庭审及庭后与法官、对方代理律师沟通,B公司认识到A确非适格责任主体,最终主动申请撤回对A的起诉,案件以撤诉结案。在这个案件中,周耀东律师精准识别并聚焦“被告主体不适格”这一核心程序性抗辩点,全面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履约主体证据,针对欠租金额和利息主张提出有力实体抗辩,通过专业、高效的庭内外沟通,促使对方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最终促成撤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A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担不当债务。
专业社会职务
周耀东律师不仅在案件处理上表现出色,还担任了多项社会职务。他是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同时,他还是西安市未央区浐灞1号社区法律顾问、西安市未央区消防单位法律顾问,为社区和消防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他专业能力
除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周耀东律师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这一证书体现了他在金融证券领域的专业知识,使他能够更好地处理涉及金融证券的法律事务,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范围内最大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