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李鉴春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自2009年起开启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逾多年。他拥有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为其法律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他的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其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核心执业领域
李鉴春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约50%。同时,他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李鉴春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在社会职务方面,他曾在2010年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为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这一系列的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权威性,也反映出社会对他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
典型案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结果是,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李鉴春通过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案件体现了李鉴春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重视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并且在申诉复查阶段仍能保持辩护成果,彰显了其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综上所述,李鉴春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尤其是在刑民交叉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有着独特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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