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机构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上海政法学院作为一所知名的政法类院校,为他提供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学习。毕业后,他加入了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该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逐渐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执业年限与案件积累
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在这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这一庞大的案件数量体现了他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注和专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展现了他全面的业务能力。
执业理念与职务担当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行业事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通过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为推动当地刑事法律业务的发展和公益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此外,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了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同时,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例如,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他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最终只认定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也为杨某争取到不起诉;在陈某猥亵罪案中,陈某获得了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
典型案例分析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x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因此,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量刑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虽然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总结与展望
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出色的辩护技巧,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多起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缓刑等有利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行业事务,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他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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