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律师沈悠悠简介
沈悠悠,湖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是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30xxxxxxxxx0794,服务地区为长沙,联系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御12楼。沈律师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从业以来,她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了多起成功案例,致力于通过不同方法解决当事人难题,为当事人争取以最低成本解决最大问题,提供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在2021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她还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详情
此次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是宁乡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XX;被告同样是宁乡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XX。原告委托了戴XX律师和沈悠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14,327.5元,并支付以该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是双方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原告按约供应水泥,2020年1月5日对账确认被告欠款839,527.5元,被告支付32万余元后,仍拖欠514,327.5元未付。
三、被告答辩与沈律师代理工作
被告承认欠货款514,327.5元属实,但提出主体异议,主张欠款中有12万元左右属于公司另一股东的个人业务,不应由公司承担;还提出利息异议,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原告需先垫资100万元的水泥款,超过部分才付现金,因此这51万元属于垫资范围,不需要支付利息。
沈悠悠律师作为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戴XX律师共同出庭。她协助原告完成了《水泥购销合同》及对账单的证据提交,确立了双方的债权关系及具体欠款金额。针对被告关于“垫资100万”的说法,她和原告方都不予认可,并且依据合同约定“余款月底前付清,如果余款无法结算,按月息2%计算利息”,成功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在债务主体方面采纳了原告方观点,认为合同及对账单均加盖被告公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内部股东分工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被告应支付全额货款。对于垫资与利息,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垫资100万”约定无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不予采信。在利息计算上,双方于2020年1月5日对账,依约应于月底(1月31日)前付清。被告逾期,应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4,327.5元,支付逾期利息28,459.46元(已算至2020年4月24日,后段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负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此案彰显了沈悠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为当事人维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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