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2026年2月南通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解多类纠纷

2026年2月南通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解多类纠纷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1 · 1843人看过
导读:沈杰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其专业方向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处理案件300余起,曾为上市公司处理超亿元合同纠纷,成功代理多起千万标的婚姻财产与遗嘱继承案。还办理过砂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充电桩致车辆损坏赔偿等典型案件。

律师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服务地区为江苏南通,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他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独特的跨学科背景使他具备远超传统法律从业者的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擅长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

执业理念与职务

沈杰律师秉持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他不仅是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

执业成果与擅长领域

执业以来,沈杰律师处理案件300余起。他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例如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在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方面,他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遗嘱继承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此外,他还获得了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

处理砂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在X砂浆公司诉X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14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倪X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向X六期工程供应复合保温板。合同履行过程中,倪X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参与了货物数量及金额的核对,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然而,截至起诉时,仍有货款214,319.7元未支付。XX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将实际施工人王X及其前员工倪X诉至江苏省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王X辩称,其虽为实际施工人,但已结清所有款项;即便未结清,由于XX公司在诉讼时效内未向其主张权利,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公司应向第三人(工程承包商)申报债权。

沈杰和张律师代理此案,首先进行了证据收集与梳理工作,全面搜集并整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明确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特别是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对账行为的有效性。在法律论证与抗辩应对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论证货款支付义务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针对王X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因倪X离职后未正确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导致维权延迟的理由,成功反驳对方抗辩。在诉讼策略制定上,在发现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后,及时申请追加王X为共同被告;积极准备并提交相关生效判决书,证明王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强化其付款责任;通过合法程序推动案件进展,确保法院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与王X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其签署的对账单对王X具有约束力;XX公司自2019年起每年向倪X催要货款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4,319.7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03%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沈杰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显著,通过证据收集与梳理,协助XX公司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并系统梳理,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主张与论证方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清晰阐述XX公司的权利主张,有效反驳对方抗辩观点;在诉讼策略制定上,合理应对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和诉讼时效问题,推动案件进展,帮助XX公司实现债权。

处理充电桩供电异常致营运车辆损坏案

在充电桩供电异常致营运车辆损坏,新能源公司及一人股东连带赔偿案中,2025年3月1日,原告俞X将其用于货拉拉平台货物运输的苏MXXXX6汽车,停放在某市开发区某路某酒店南侧停车场充电时,因被告一管理维护的充电桩供电异常,车辆突然断电且无法启动。同日,另有袁某的苏FXXXX7汽车在此充电时出现相同故障。俞X当日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经检测故障为“动力电池高压保险熔断、负继电器粘连、四合一控制器损坏”,产生维修费18427.1元,维修周期自2025年3月1日至4月21日。事发后,袁某报警,警方出具接处警证明,载明被告一工人现场施工未设围栏/标志,被告一员工曾参与处理但未提供厂家后台数据,双方协商无果。

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维修费18427.1元、营运损失3697元,合计22124.1元;杨X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抗辩原告无专业资质检测报告证明车辆损坏系充电桩故障所致,维修费与营运损失证据不足,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俞X与被告一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施工未设警示设施,两车同时故障可排除原告使用不当,现有证据(维修清单、发票、接处警证明等)足以证明车辆损坏与充电桩管理不当存在高度盖然性;营运损失按2024年江苏省交通运输业标准203元/天计算7天,支持1421元(扣减原告诉求中未扣除成本的部分);被告一为一人公司,杨X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俞X合计19848.1元(维修费18427.1元+营运损失1421元);杨X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76.5元,原告负担18元,两被告负担158.5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车辆损坏与充电桩管理的因果关系”“营运损失计算标准”“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沈杰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精准收集维修凭证、接处警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锁链,反驳被告“无专业检测报告”的抗辩;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时,紧扣法律规定凸显杨X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营运损失,结合行业标准合理调整诉求,最终帮助原告获19848.1元赔偿,高效维护其财产权益。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