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
丰富的执业经验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荣誉
陈俊全律师担任多项社会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典型刑事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最终林某某获不起诉处理。在李某涉黑案中,经过陈律师的努力,案件最终只认定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同样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陈某猥亵罪案中,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原指控聚众斗殴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争执。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争吵,后双方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均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其辱骂、挑衅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者,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其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量刑方面,陈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个从轻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此外,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定性未完全如陈律师所主张,但在量刑上减轻处罚以及部分适用缓刑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辩护的成效。
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辩护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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