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李超律师执业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是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他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其执业领域广泛,全面覆盖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能为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尤其擅长婚姻、遗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原告XX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负责人为李)诉被告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年3月17日,被告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签订了《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徐律师、李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齐慧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线上签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XX行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计算清单以及被告事后出具的承认债务并承诺还款的《承诺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庭审中,代理律师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了清晰陈述与举证。
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判令被告齐慧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5,761.6元,支付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1,380.4元、罚息12,963.1元,并继续支付此后的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尚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请求。判决理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履行及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的条款。
在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调解离婚案中,这是一起离婚纠纷。原告鲍(男,1986年生,某公司行政副经理)与被告尚(女,1990年生,无业)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原告鲍X遂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原告诉讼代理人为李超律师、实习律师王(天津XX),被告诉讼代理人为张律师、侯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案在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代理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律师协助当事人厘清了共同财产范围(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并就抚养费支付标准、房屋折价款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提供了专业法律意见,最终促使双方在庭外达成了一致意见。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准予原告鲍与被告尚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尚抚养,原告鲍自2023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登记于鲍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归鲍所有,鲍向尚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35万元人民币,并分三期付清,尚需在规定日期前腾退房屋;鲍X名下的车辆归其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均已履行);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5675元由原告鲍X负担(已交纳)。调解书明确了履行期限,并载明逾期不履行的将产生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乃至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冻结财产、纳入失信名单等)的法律后果。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相关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