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为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自2017年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同时,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执业案件数量与领域
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其承办案件总数的约70%。并且,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常任法律顾问及辩护成果
陈俊全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辩护工作中,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结果。例如,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在李某涉黑案中,最终使案件仅认定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为杨某争取到不起诉;在陈某猥亵罪案中,为陈某争取到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等七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其中,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分别因涉嫌该罪名,历经刑事拘留、逮捕,部分人员还经过取保候审等程序。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唐XX、蒙Xx等一方与蒙X、韦X等一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陈俊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一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属“无事生非”行为;二是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三是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未实际使用,说明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是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二是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三是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获得荣誉情况
陈俊全获得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这体现了他在相关领域的工作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也反映出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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