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淫秽书刊出版罪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没有“淫秽书刊出版罪”,与之相关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等情形,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等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常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
二、淫秽书刊出版罪量刑情节有哪些考量
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出版淫秽书刊量刑情节考量如下:
数量标准: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等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淫秽书刊、画册等达到一定册数,属情节严重情形。
违法所得:获利金额是重要考量因素,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量刑相对更重。
主体身份: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其他情节: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会从重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淫秽书刊出版罪从轻量刑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并无“淫秽书刊出版罪”,相关罪名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轻量刑情形如下:
法定从轻:一是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二是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三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
酌定从轻:包括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退赔、主动销毁淫秽物品;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数量较少、获利不多等。
在探讨淫秽书刊出版罪的裁量标准是什么时,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拓展问题。比如,若出版的淫秽书刊数量未达入罪标准,但存在多次出版等其他严重情节时,该如何认定。还有,出版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版了淫秽书刊,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又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情况在法律判定中也十分关键。如果您对淫秽书刊出版罪的裁量细节、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认定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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