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期不全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日期不全可能影响其效力,需区分遗嘱类型判断。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民法典》规定应当注明年、月、日。日期不全可能导致无法确定遗嘱订立时间,难以判断遗嘱先后顺序及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此类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日期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也可能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虽未强调日期为必备,但日期有助于确定遗嘱形成时间。口头遗嘱是危急情况下所立,法律未规定注日期,但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若日期不全影响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及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大概率无效;若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真实且符合法定要件,可能被认定有效。
二、日期不全遗嘱丧失效力有哪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4条到1139条规定了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第1140条规定了遗嘱见证人资格。其中,第1134条明确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日期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会导致遗嘱无效。
三、日期不全遗嘱丧失效力法律依据有哪些
《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日期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在探讨日期不全遗嘱是否有效时,我们还需关注相关的拓展问题。比如,若遗嘱日期不全但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遗嘱形成时间,这对遗嘱效力有何影响?另外,当存在多份日期不全的遗嘱时,该如何确定哪份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呢?这些都是在处理遗嘱问题时可能会遇到的情况。遗嘱效力问题关系到遗产的分配和继承人的权益,若你在遗嘱日期、效力认定等方面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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