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3日晚20时许,居住在南宁市兴宁区的被不起诉人杨XX,发现母亲黄xx和二嫂李xx与邻居、被害人王XX发生争吵且互相推搡。随后杨XX的姐姐来到现场,看到弟弟杨XX与被害人推搡,杨XX拿木棍敲打被害人手臂,杨XX则跑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回到现场将王XX头部、左前臂砍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X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以杨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律师介入行动
被不起诉人杨XX的辩护人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俊全律师积极开展辩护工作。他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为杨XX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在与检察院的沟通中,他强调杨XX犯罪情节轻微,且杨XX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情况。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积极的沟通协调,为杨XX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同时告知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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