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13日,黄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黄某于2024年6月13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黄某遂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本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虽未到庭参加庭审及提交书面答辩,但从类似案件常见的抗辩理由来看,可能会提出以下观点:一是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是黄某自身原因导致;二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公司无需额外承担;三是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包含在正常工资发放中。
梁广宇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自黄某入职一个月后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2.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虽然公司已缴纳社保,但协助员工申领基金支付部分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公司不能以已缴纳社保为由拒绝支付。
3.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公司应按照黄某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而不能以已发放正常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差额。
综合来看,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且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黄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此处虽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违法行为在先),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2.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
3.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
4.驳回黄某其他仲裁请求。
此裁决为终局裁决,有效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同时驳回了公司可能存在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认为缴纳了社保就无需承担工伤保险的其他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即使缴纳了社保,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仍需依法支付。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梁广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黄某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即使公司未到庭,仍能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有力主张,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权益无小事,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得到公平的对待。梁广宇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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