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对要约进行变更是否还生效
承诺对要约进行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若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如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变更,该承诺不生效,视为新要约。若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二、承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是否有效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无效,应视为新要约。依据《民法典》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实质是表意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而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表明其未完全接受要约人的条件,双方未能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此时,原承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提出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发出的是新要约,等待原要约人作出承诺,以推动合同订立。
三、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若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对要约内容有上述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该承诺不产生承诺的效力,而视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此后,若原要约人对新要约进行承诺,则合同成立;若未承诺,合同不成立。在商业活动中,准确判断承诺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对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在探讨承诺对要约进行变更是否还生效时,其实这背后还关联着诸多值得关注的要点。若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就会被视为新要约;而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另外,变更的通知何时到达要约人、变更的范围界定等也会影响到最终的法律判定。如果你在承诺变更要约方面还有疑问,比如不确定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变更后合同效力如何等,别再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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