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芳律师于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踏上法律之路后,一直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尤其深耕劳动纠纷领域。
案件的具体情况是,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她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三大解除事由逐一驳斥。指出缪X某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印证,公司入职时未对高级工程师证书工作单位提出异议,现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工资支付看缪X某无无故缺勤情况;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此外,公司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案件结束后,她还向当事人总结要点,给出法律提示,为劳动者防范同类维权风险,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提供了维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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