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损失是谁来认定
违约损失通常由受损失的一方来主张和认定,但需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实际损失情况、可预见规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违约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和标准,那么通常会按照约定来认定。如果没有约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如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总之,违约损失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由法院进行裁量和判断。
二、违约损失是否包含间接损失
违约损失一般包含间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则是可得利益的丧失。不过,主张间接损失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该损失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二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实践中,间接损失的举证相对困难,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及具体数额。
三、违约损失是否在债务抵消范围
违约损失通常在债务抵消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违约损失赔偿作为一种金钱债务,与其他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时可进行抵销。
比如,甲欠乙货款,乙因甲违约遭受损失,乙有权要求甲赔偿,若乙也对甲负有金钱债务,在双方债务均到期时,乙可将甲的违约损失赔偿债务与自己对甲的债务抵销。不过,依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若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损失不得抵销,应从其约定。
违约损失是谁来认定?除了明确认定主体(通常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外,实践中还常涉及两个关键延伸问题:一是违约损失的计算标准。比如实际损失需举证证明具体金额,可得利益损失要区分“可预见”与“不可预见”的边界,很多当事人易混淆两者的举证要求;二是认定后的赔偿时效。超过法定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但时效起算点(违约行为发生时还是损失确定时)常让当事人困惑。若您对违约损失的具体计算、时效把握,或自身纠纷中损失认定的证据准备仍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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