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坚定的信念,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正的天空。赵骄虎律师就是其中一位。他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也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的负责人。自2011年执业至今,他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赵骄虎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在南京地区的法律界颇具声誉。执业十余年来,他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成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缓刑等结果,还实现了多起案件的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养老项目非吸案,来看看赵骄虎律师在实际办案中的专业风采。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南京市多地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了包括庚X在内的众多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同时,他强调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也无授意,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此外,赵律师还提出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虽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庚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这起案件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他精准梳理从犯、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家庭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既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赵骄虎律师始终秉持着“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在刑事诉讼业务领域的深耕和卓越表现,无疑为他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法律界的尊重。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他将继续书写更多的精彩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