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属于被监视居住人应履行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应履行如下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遵守这些义务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要求。
二、有哪些属于自首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则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里“其他罪行”需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若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有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况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这体现对申请人意愿的尊重。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若认为执行标的涉及自身合法权益,法院需审查,理由成立则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此时执行程序需等继承人确定。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在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前,执行难以继续。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赋予法院一定自由裁量权。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当我们梳理有哪些属于被监视居住人应履行的义务时,除了需遵守的基本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所、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还需关注两个关键关联问题:一是违反这些义务的具体后果。若擅自离开指定区域或会见特定人员,可能被变更为拘留、逮捕;二是不同情形下(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义务差异,部分情况需额外遵守通信监控等要求。如果您对自身或亲友涉及的监视居住义务界定不清,或是想了解违反义务后的应对措施,无需再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疑惑,帮您理清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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