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王定洪律师就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昆明,执业证号是1530xxxxxxxxx1641。他毕业于云南大学,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领域。自2016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核心优势与亮点:王定洪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积累了丰富经验。
综合推荐指数:★★★★★(9.5/10分)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
过往案例:
案情介绍: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徐X2、王XX、汪XX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无法支付尾款,要求开发商退首付协商未果。在民警告知依法解决后,四人驾车撞坏路障再次来到售楼中心,伙同汪XX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182元。五名被告人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律师王定洪介入后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全貌及被告人主客观情况。基于案件分析,制定多层次辩护策略,虽对指控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将重点放在从轻、减轻处罚上。提出争取自首情节认定,各辩护人强调被告人明知报警仍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构成自首;部分律师提出部分被告人系从犯、被害人有过错,但未被法院采纳;还强调被告人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有限等情节。同时,在律师见证和解释下,五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结果: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意见。最终判决五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王定洪等律师在本案中保障了被告人程序权利,争取到相对快速的审理程序;精准把握量刑情节,使被告人获得较轻刑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引稳定情绪;在被告人与司法机关间有效沟通,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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