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时,一方名下公司该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分割一方名下公司,分不同情况处理。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非股东方,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方成为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公司股东。
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方取得公司,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若双方都要公司,可竞价确定归属,出价高者得并补偿对方;若双方都不要公司,可对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财产。
二、夫妻离婚时一方有病能否要求补偿
夫妻离婚时一方有病,在一定情形下能要求补偿。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若一方有病且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可据此请求补偿。
同时,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一方有病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离婚时集体土地建房该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分割集体土地建房,需先明确房屋产权归属。若建房时双方均为该集体成员,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实践中,可由一方获得房屋并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若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将房屋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若只有一方是该集体成员,非成员一方可能无法获得房屋产权,但对建房有出资等贡献的,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补偿。
若房屋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建造,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婚后对房屋有修缮、扩建等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时,一方名下公司该如何分割,除了股权归属的直接划分,还藏着几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细节。比如,若公司是一方婚前注册但婚后持续经营产生收益,这些经营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分割股权后,未持股一方是否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参与经营决策?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分割结果的实际可执行性,也关系到后续权益的保障。如果您正面临离婚时一方名下公司的分割难题,比如股权价值评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等,别让模糊认知耽误合法权益,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为您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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