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欠账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欠账,需先区分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及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也不能用对方个人财产偿还,但可执行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比如,可对共有房产进行析产分割,执行负债方应得部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持证人如何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存在“持证人”的说法,通常涉及财产登记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规则如下:
婚后购买房产等不动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车辆等动产:同样,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有。
特殊情况: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按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若涉及财产处分等问题,建议先明确财产性质,如有争议可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分割,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应当准许,出价高者获得房屋,并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若房屋为婚后共同购买,一般均等分割。若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遇到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欠账如何处理的问题时,除了先厘清欠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两个关键细节需留意:其一,若该欠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仅为一方个人债务,则仅能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不得被执行;其二,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共同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双方仍需以各自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对欠账性质认定、共同财产与债务偿还的衔接问题仍有困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帮您规避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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