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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复议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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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20 · 1576人看过
导读: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拘留复议申请主体为被决定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需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30日内(复杂可延30日)作决定,撤销/变更则立即执行;对复议不服,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刑事拘留复议的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拘留复议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拘留申请复议有如下规定: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为被决定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申请期限:应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受理机关:向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审查与决定: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若原决定被撤销或变更,有关办案部门应立即执行。救济途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刑事拘留复议机关是哪个

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按相关规定申诉、控告。根据法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

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及时处理。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若为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刑事拘留复议程序怎么走

刑事拘留复议程序如下: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应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注意,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还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整个复议、复核过程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拘留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关于刑事拘留复议的规定有哪些,除了明确申请主体为被拘留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受理机关为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上一级机关外,还有两个易被忽视的关键细节:一是申请复议的时限,需在收到《拘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二是复议期间,原拘留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若存在可能超期羁押证据明显不足等特殊情形,经复议机关批准可暂停。如果您正面临刑事拘留复议的实际问题,比如不确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复议不被支持后如何申请复核,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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