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丁云龙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为江西井冈(赣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6854,服务地区主要为赣州,联系地址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逸豪大道43号保利时光印象S4栋井冈律师大厦。他于2007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有着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丁云龙律师深耕法律领域二十余载,先后任职于江西省赣州市的市、乡政府法制部门以及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多个核心岗位,这让他在政府法务、检察实务等领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实现了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自2019年正式执业以来,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秉持“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敬业精神。
执业至今,丁云龙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80余件,尤为专精于无罪辩护案件(占比约10%)。同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行政案件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占比约20%),并熟悉执行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丁云龙律师还拥有诸多职务或称谓,如中国教育管理研究院人才教育培训中心法律服务传播大使、CCTV央视在线直播网客座教授、中国教育管理研究院人才教育培训中心客座教授。
二、主办案例
此次介绍的案例是廖X、朱某、张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案号为(2025)赣XX刑初X号,由江西省X县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为江西省X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三名被告人在XX市XX区成立“XX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员工通过社交平台虚构人设吸引特定年龄段单身女性关注,诱导其添加上游犯罪人员指定的社交账号,每成功引流一人获利10-16元。公司下设两个业务团队,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被告人甲、乙)及47万余元(被告人丙)。2024年8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最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建议补充侦查。2025年2月,公诉机关补充材料后重新移送。2025年3月第一次开庭,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期间被告人甲申请更换辩护人,2025年5月获准。同月因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同年6月恢复审理,且公诉机关于2025年6月作出变更起诉决定。2025年7月,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再次到庭。
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原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未能证明所涉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而三名被告人通过虚构身份进行引流,为上游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非法获利远超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甲、乙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依法没收扣押的电脑、手机、账本等作案工具,没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在这起案件中,丁云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让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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