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需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其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二、执行监视居住有哪些要求
执行监视居住要求如下:
首先,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其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最后,执行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三、执行监视居住需注意哪些事项
执行监视居住需注意多方面事项。首先,执行机关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其次,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羁押,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在侦查期间,可对其通信进行监控。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
当我们了解执行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之后,还需关注执行中的关键细节。比如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并非随意确定,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外,若其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且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经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该居所不得为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此外,被监视居住者需遵守多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指定居所、不得会见他人,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可能被变更为逮捕。若您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流程、违反规定后的后果,或是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条件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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