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几种
合同不成立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当事人未达成合意,合同订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若对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等未协商一致,合同不成立。二是缺少要约或承诺环节,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无要约或承诺,合同订立程序不完整,不成立。三是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特定形式,如书面形式,未采用该形式且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对方未接受,合同不成立。四是无订约主体,合同需有适格当事人,若无明确订约人,合同不成立。
二、合同不成立损失怎么赔偿
合同不成立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差旅费、通讯费等);也可能涵盖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确定。主张赔偿方要对损失及对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合同不成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不成立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合同不成立的确认属于形成权行使的结果,并非基于债权请求权。
合同不成立是对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一旦合同不成立,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合同不成立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主要是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判定,不涉及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不存在对方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适用的基础。所以,不论何时发现合同不成立,均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不成立,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了解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几种后,不少人会进一步关心实际处理问题。比如,若双方已为履行合同支付定金、准备物料,合同不成立时这些财产该如何返还?还有,若一方在缔约中隐瞒关键信息、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是否需要向对方赔偿损失?这些问题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损失范围认定等细节,不同场景处理方式差异不小。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签订困惑,或是已遇到合同不成立纠纷,别让模糊的法律问题耽误权益维护。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您梳理具体情况,给出针对性解答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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