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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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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10 · 1310人看过
导读:婚姻效力分有效、无效、可撤销三种。有效婚姻要满足实质要件(男女自愿、达法定婚龄等)与形式要件(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等三种情形,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有因胁迫及隐瞒重大疾病两种,受胁迫方或另一方应在一年内提请求,被撤销也自始无效,法院审理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离婚纠纷中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一、离婚纠纷中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婚姻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况。有效婚姻需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且为一夫一妻;形式要件是进行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一旦被认定无效,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婚姻被撤销的,自始无效。法院审理时,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依法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首先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三、离婚纠纷中转移股权给第三人如何处理

离婚纠纷中一方转移股权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属善意取得,即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另一方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但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若第三人非善意,比如与转移方恶意串通,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恢复股权登记状态。同时,在发现转移行为后,另一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流水等。还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权被进一步转移或处分。

离婚纠纷中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不仅是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存续的核心,还直接影响后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逻辑。比如,若存在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等情形,婚姻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受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情况,则属于可撤销婚姻范畴。这些延伸问题常让当事人困惑: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的时效是多久?若您对婚姻效力认定的具体情形、举证要点或法律后果还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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