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投身法律工作,至今执业已逾16年,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他身兼数职,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他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执业以来,陈晓伟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具有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
下面介绍他主办的一起案件。这是一起足疗店涉嫌组织卖淫案,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7月至9月,刘X伙同骂XX在X市区学院路保健店组织屈XX、陈X等多人卖淫;骂XX于2023年12月27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刘X于2024年1月6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
辩护律师陈晓伟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骂XX,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并与承办案件警官沟通,初步掌握大致案情。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了解了整体案件事实。经过和骂XX沟通,陈晓伟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包括骂XX非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骂XX的行为;骂XX应认定为从犯;对骂XX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骂XX无犯罪记录,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刘X伙同骂XX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二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刘X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对于骂XX,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证实其伙同刘X共同经营保健店,深度参与店内经营管理,行为超出协助组织卖淫罪范围,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且并非从犯;骂XX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最终,骂XX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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