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执业年限已逾16年,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执业以来,他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截止至今,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类型案件。其服务地区为全国刑事,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2023年7月至9月,刘X伙同骂XX在X市区学院路保健店组织屈XX、陈X等多人卖淫。骂XX于2023年12月27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刘X于2024年1月6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核心争议点在于骂XX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及骂XX是否构成从犯、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律师办案过程:辩护律师陈晓伟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骂XX,向其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并和承办案件警官沟通,了解大致案件情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了解了整体案件事实,经过和骂XX沟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骂XX在足疗店后期涉嫌从事卖淫活动期间,非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涉案足疗店的实际控制人是刘X;二是骂XX与前台假X负责经营方面的具体事务,且假X与骂XX之间并无明显上下级关系,二人职责、分工亦无轻重大小之分,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骂XX的行为;三是即使骂XX的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但根据骂XX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情节,骂XX应当认定为从犯;四是骂XX主动到案,虽对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有异议,但对自己行为能够如实供述,对骂XX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五是骂XX无犯罪记录,故请求法院对骂XX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刘X伙同骂XX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二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刘X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骂XX,法院认为其伙同刘X共同经营本案所涉保健店,且深度参与店内经营管理,其行为超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评价范围,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骂XX当庭辩解意见与证据不符,现有证据锁定骂XX系保健店控制人之一,其并非从犯,且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最终,骂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